3月14日讯:2012年10月23日上午,赵某到江苏淮安市区某超市购买四盒红茶,单价为280元/盒。赵某回家后发现,其中有三盒无厂名、厂址、生产日期、保质期、联系方式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QS生产许可标识。随后,赵某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举报。经工商部门协调未果,赵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超市退还货款,并赔偿损失9000元。
法院裁判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超市在向消费者销售茶叶时,应当保证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完整、真实,包括厂名、厂址、生产日期、保质期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QS生产许可标识等。被告超市销售的商品无相应的产品标识,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。本案法院受理后,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庭外和解,赵某遂向法院申请撤诉。
维权建议:
商品标识是反映产品质量的重要依据,消费者应到一些正规的超市或者商店去购买商品。在选购商品时,一定要注意查看所选购的商品有无相应的产品标识,产品标识是否真实、完整。付款后,一定要向商家索要小票、发票等凭证。如果发现自己购买的产品有上述问题,可以向当地的消协投诉反映,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