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茶叶流通协会文件

 

中茶协字[2010]24

 


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关于开具相关证明的管理办法

(试行)

第一章     

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开具相关证明的工作,本着实事求是、公平公正,保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的原则,依据国家有关部门赋予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的相关职责,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       凡申请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出具“中国驰名商标”推荐函、企业规模、资质和行业排名的证明等,均遵照本办法。

第三条        出具证明的相关工作由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会员部负责。

第二章 资格审核

第四条  申请单位须应为本协会团体会员,并具备申请“中国驰名商标”或其他证明所要求的相关资质,本着自愿申请、省级行业协会推荐原则,由中国茶叶流通协会根据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后统一出具。

第三章  申报条件

第五条 申报单位需是获得中国茶叶行业信用等级A级以上的企业或获得省级“守信用、重合同”企业称号。如有其他有关信用方面的认证或称号,需上报协会获得认可后方可申报。

第六条 连续两年以上参加中国茶叶行业百强企业调查,并获得排名至少一次。

第七条 已获得国际、国家相关资格认证。例如ISO认证、QS认证、HACCP、有机食品认证等。

第八条 申请单位应在当地具有较大的影响力,获得国家级或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,重点扶贫龙头企业等称号的企业,优先受理。

第九条 凡申请出具“中国驰名商标”推荐函的单位,应符合《商标法》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》等关于驰名商标认定的相关规定。

第四章 申报材料

第十条  申请函(申请出具证明的种类、企业基本情况、申请理由等。)

第十一条  有关生产经营管理、相关认证、产品特性等项目的检测结果及获奖证书的复印件。

第十二条  省级行业协会的推荐函。

第十三条 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、商标注册登记证复印件。

第十四条  以上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装订成册,一式两份。

第十五条 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和所获荣誉。

第五章 审批程序

第十六条  申请:申请单位提交申请函并附相关材料,经省级行业协会审核后,寄送中国茶叶流通协会。

第十七条  初审: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,并与申请单位所在地区的省级行业协会进行核实。

第十八条  审核:在初审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,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对申请企业开展全面考察工作。考察通过后,由中国茶叶流通协会根据企业实际出具相关证明。

第六章 监督管理

第十九条 为申请企业出具相关证明后,中国茶叶流通协会有权对申请企业的经营行为,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督,一旦发现申请企业出现违规行为,经调查属实后,协会将向国家有关部门上报并责成相关单位进行整改。

第二十条  申请单位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内容不实或有恶意谎报、瞒报、欺骗等情况,一经查实,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将终止申请企业所有证明的出具工作。并将该情况报上级监管部门和同级管理机构并备存。

第七章   

    第二十一条 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出具“中国驰名商标”推荐函、企业规模、资质和行业排名的证明等相关工作。

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会员部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,试行期一年。

 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开具相关证明的工作由我会会员部具体负责。

联系电话:010-66094142

联系人:姚静波(副秘书长)